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解读
2013-05-08

政策要点:

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支持方式:

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究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申报条件:

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