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须知
2016-09-01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

 

二、 受理对象

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三、申请条件

初创期创业组织在开业园区以外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

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补贴标准

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

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

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满10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五、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补贴人员名册;

(4)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5)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2、区县审核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创业组织的初创期限、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独立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真实性、实际支付房租和申请补贴金额、用工登记备案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七、友情提示

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后,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