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2015年第二批小微企业贴息贴费申报工作通知及办理告知单
关于做好2015年第二批小微企业贴息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园区:
根据《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经[2013]4号),现就申报2015年区小微企业贴息贴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利息及担保费补贴的条件
申请补贴利息的企业及企业贷款,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在本区纳税期间发生的贷款。
2、由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
3、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依据贷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
5、在相关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取得的贷款。
6、贷款用途仅限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投入、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对外出借、购置商品房等事项。
对企业发行集合债等事项,参照正常贷款贴息贴费执行;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申请其他费用性补贴的条件
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五年(含五年)以下,规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小微企业行业类别。
二、申报方式及要求
申报企业登录徐汇区中小企业服务网(invest.xh.sh.cn),按照网站上的申报指南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后,网上填报信息,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于2015年11月6日前报送区商务委园区与企业服务科初审。
徐汇区商务委园区与企业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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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微企业贴息贴费专项资金办理告知单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详见《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经[2013]4号)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利息补贴: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借款合同复印件;
6、借款凭证复印件;
7、还款凭证复印件;
8、计息单复印件;
9、纳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0、其他视具体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二)其它费用补贴: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服务合同复印件;
6、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其他视具体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三、受理部门
小微企业利息补贴及其他费用性补贴
区商务委园区与企业服务科负责小微企业利息补贴及其他费用性补贴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及日常管理。
联系方式:漕溪北路336号3号楼814室 64872222-1272
四、申报时间
小微企业利息补贴及其他费用性补贴申请工作需在11月6日之前将完成网上申报并将书面材料送至区商务委。
五、注意事项
1、根据《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经[2013]4号),企业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一年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同时,不再受理2014年1月1日之前发放贷款的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申请其它费用补贴的费用发生时间应为2015年1月1日之后。
2、企业享受贴息贴费专项资金额度需结合企业税收增长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企业享受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大于其对本区税收贡献,或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同样或同类内容等情况,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同时,相关产业部门、招商服务部门对企业扶持出具意见的,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意见办理。
3、发放贷款年度纳税总额是指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总额扣除退税金额后实际缴纳的金额。
4、企业应当面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主管部门不接受以快递方式提交的材料。
5、享受贴息贴费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若有违反《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有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